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章程
(二〇〇九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UILDING MATERIALS SUB-COUNCIL,英文简称CCPITBM。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在建材行业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承办的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系独立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建材行业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建材企业商协会;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审批主承办建材企业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行业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建材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建材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建材行业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承办中国建材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建材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为中国建材企业提供服务;研究建材行业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六)代表建材行业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本行业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本行业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本行业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建材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建材行业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
(七)代理中国建材企业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建材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
(八)按照《中国贸促会章程》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九)办理中国贸促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 务
第九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经营收入
(二)服务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其他。
第十一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贸促会章程》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可以发展会员。并提供会员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建材分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地方或其它行业贸促机构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建材贸促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章 仲裁和调解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可向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十七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可向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十八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可向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申请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在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内附设其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第二十条 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本行业促进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贸促会荣誉顾问"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中国贸促会章程制定。经中国贸促会建材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